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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业报告免费领 | 数字经济赋能下 实现企业数字信息利益最大化

推荐关注→ LCOUNCIL 2022-11-2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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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年5月29日,LCOUNCIL联合通力律师事务所,成功举办了“数字经济赋能下,实现企业数字信息利益最大化“Workshop,聚焦数字经济中,企业如何实现数字信息利益最大化全流程问题,特别邀请了通力律师事务所杨迅律师、潘永建律师、辜鸿鹄律师,分别从数据权利规范、合规体系建立、劳动雇佣三大维度进行分享。来自快消零售、医药医疗、TMT、汽车汽配、化工、房地产、教育、物流、金融等行业70余位法务同行齐聚一堂,共同探讨。

图为“数字经济赋能下,实现企业数字信息利益最大化“Workshop”精彩留影

互联网和移动应用已经成为当前国民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之一,传统行业也正逐步数字化转型,各大公司的数据合规工作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中。数据被誉为除算法和算力以外,大数据公司的第三种重要资产。当前国内外数据安全事件频发,《网络安全法》配套法规更趋于完善,国家网办会在5月28日发布了《数据安全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,已实施一周年的GDPR要求企业承担更多的合规义务。


LCOUNCIL结合本次活动分享内容特别整理了专业报告,让您一睹当日活动精彩内容。


活动链接:LCOUNCIL微总结丨数字经济赋能下,企业最大化利用数据信息价值实用指南


专业报告 目录



专业报告 部分内容展示

【内容展示】

一、信息的权利属性和产权保护

(一)数据的“归属”

1.个人信息属于个人所有吗?


2.《民法总则》第一百一十一条:

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。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,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,不得非法收集、使用、加工、传输他人个人信息,不得非法买卖、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。


3.《网络安全法》第四十一条:

网络运营者收集、使用个人信息,应当遵循合法、正当、必要的原则,公开收集、使用规则,明示收集、使用信息的目的、方式和范围,并经被收集者同意。

谈到个人信息或个人数据时,《民法总则》规定:“自然人的信息受法律保护,任何个人需要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,不得非法收集、加工、使用、传输或者非法买卖”。《网络安全法》也同样对个人信息进行了原则性规定。这些规定都表明了个人对个人的信息具有控制权。

但是,在现行法规中,并未规定个人对其信息具有所有权。同样地,也未对商业交换的数据信息规定所有权主体,如A企业和B企业之间进行交易的信息,金融市场上产生的金融市场信息等。上交所也不能声称其对所有股票信息拥有所有权,因为没有任何一部法规赋予其这样的权利。若法律未赋予任何主体对这类信息拥有所有权,那么对信息的控制依赖的是什么呢?可以参考如下案例:


4.金至宝与江苏省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

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、医嘱单、检验报告、手术及麻醉记录、病理资料、护理记录、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;…患者查阅其病历资料需向医疗机构申请并由医疗机构提供复制、加盖印章。依据上述法律及规章,保管病历资料是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。

这是一起医疗服务纠纷。金某到医院看病,积累了大量的病例资料,包括住院志、医嘱单、检验报告等,其要求医院将相关病例资料都还给他。医院认为,这是诊疗记录、服务记录,不能提供给病人。金某遂起诉医院,称这些病例资料记录的是其个人的诊断信息、健康信息,所以其拥有所有权,有权要求医院返还。法院认为,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是按照法律规定来填写和保管住院单、医嘱、检验报告、麻醉记录等病例资料,具有法定义务保管这些医疗资料。因此,个人病患没有权利要求医院返还病例资料,病例资料由医院合法占有。医院基于履行保管病例的义务拥有相应的权利,因此,医院对病例具有合法的占有权,无需返还。由此可知,若法律规定某一主体对某些信息具有保管的义务,也就意味着其对信息享有占有的权利。


【答疑集锦】

【问题一】目前有多少企业完成了所谓的安全审查?特别是在安全审查相关条例没有正式公布的情况下,是否存在相应案例?除了CAI这种比较明确的情况,个人信息在法律上的体现不一定清晰,还是比较容易落入法律规定的情况,这种安全评估案件也比较少么?

【专家解答】:据了解,很少企业完整地走完了整个流程,除了一部分企业自己认为其可能构成CAI。

不管将来出境的办法是怎样、最终呈现的状态如何,其中有一部分肯定是始终不变的。比如关于企业内部数据的控制,这是企业一定要做的工作。真正测评的案件还主要处于观望状态。


【问题二】虽然《网安法》已生效,但是评估指南、评估办法还没有出台。企业的序列产品出口到美国、日本,主管机关反馈要进行安全评估,没有可遵循的标准,企业法务对此比较困惑。出口的数据产品一般是群体画像和对互联网用户行为的分析。

【专家解答】:暂时提供一个思路。首先,重要数据对企业重要还是对政府重要?对政府重要。比如有一个做眼科药物的企业,能知道某一个区、某一个年龄群可能患青光眼或者其他眼科疾病,这就有可能构成所谓的人口健康信息。基于这些数据产生的群体画像看似是商业的,但是如果汇聚利用之后,可能产生一定的后果。在评估标准中,肯定有一项是接收方拿到信息的出境目的,但主管部门可用“安全“这一至关重要的理由否决一切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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